在你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对方不一并征收预交所得税时,可以不需要预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甲门市部符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