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不是必须拍卖,除依法拍卖外,处置方式一并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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