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公经费的理算如下:县级以上政府将其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产生的消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定期公布。超预算开支“三公”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职处分。

法律依据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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