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在清算时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才可以税前扣除,而且可以扣除的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因此因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关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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