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参照文件规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生产性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销售收入,但不包括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参照文件规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生产性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销售收入,但不包括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收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