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贷款出资其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借款费用税前扣除的限定条件,按照因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这时,作为借款的会计主体是企业,并且对于借款的利息水平要限定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范围之内。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不能在当期所得税前直接扣除,要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的一部分。对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既不能扣除,也不能资本化。对属于资本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即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方式投入企业的资本(或称“股东借款”)利息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因为投资者以贷款出资,贷款是投资者(股东)的债务,不是一个会计主体,由此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股东)负担,而不能由企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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