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劳动者被判刑的,判刑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计算,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释放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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