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错案追究什么责任

公安机关办错案,如果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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