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丢失处理,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具发票单位复印丢失的普通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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