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1、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
2、公安机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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