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主要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1、依法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1、依法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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