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的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的规定:
1、公安机关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2、如果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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