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有条件、金额确定以及折扣、折让、退回的处理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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