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范围

增值税抵扣范围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货物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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