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管辖法院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均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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