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档案违反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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