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音如果没有侵害对方的权益则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则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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