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被高估、出资之后将出资转出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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