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货物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其会计核算方法也不相同。
1、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在货物出口时,
按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之和,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按实现的销售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出口免税不退税。
在购进该货物时,
将支付的进项税额记入货物采购成本,
借:“物资采购”、“原材料”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实现的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3、出口免税并退税。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现行规定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
货物出口销售后,按购进愿材料等取得的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对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
企业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交已退回税款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