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犯罪数额能否超出指控数额

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能超出指控数额。指控数额是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如果经审判属实的,法院可以采纳;如果经审判后有遗漏的,则法院可以根据实际的犯罪数额来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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