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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