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通沙医保报销比例

丙通沙属于乙类药品,医保报销比例各地规定不一,一般报销85%。

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相对略高的药品。甲类药品费用由医保全部报销,乙类药品费用由参保人自费部分,剩下的部分由医保报销。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等;保健药品;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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