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从事第二职业违法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在编人员的,从事第二职业不违法,但不能影响本职工作作的履行,且与本职工作没有关联性,否则会被给予处分。

给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劳动者的,从事第二职业不违法,但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事业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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