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部党章

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英租界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今成都北路7弄30号)举行,讨论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

二大通过的《党章》采取分章的体例,共六章二十九条,分别对党员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党的组织系统及其构成、党的会议和活动方式、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等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第一部正式党章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与党的一大所通过的党纲相比,它明确地阐释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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