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以下权利: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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