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属于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鉴定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属于司法鉴定的,主要鉴定人身损伤程度、损伤与疾病关系、交通事故致残程度、疾病鉴定、活体年龄鉴定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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