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能参加社会保险,但购买商业保险不能购买高额保费的保险。除此之外,失信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旅游、度假;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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