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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