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无权开除出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想学生;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可以给以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存在严重错误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依据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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