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责:因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因素发生安全事故的;符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不承担责任情形的;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并全面落实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其他。

法律依据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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