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中度癫痫;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反复发作性情感性精神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其他。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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