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记大过,不利于以后提干,改善待遇。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除名、开除军籍。对士官的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开除军籍。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开除军籍。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撤职;

(六)降衔;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