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要开庭的。仲裁庭需要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还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但是是否延期,由劳动仲裁委决定。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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