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委会换届选举五年一次,农村换届选举五年一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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