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改变的行政诉讼的管辖的法院级别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除非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讲,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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