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的11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11种情形为:

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3、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5、价格违法处罚。

6、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7、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

8、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9、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10、工伤保险案件。

11、国家安全法,对当事人拘留不服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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