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为: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3、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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