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每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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