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应由以下人员签发:主管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经供电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

法律依据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3.1.5

工作票签发人可由线路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主管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供电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来担任。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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