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要视同销售吗

购进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当按规定进行视同销售的处理。根据国税函规定,资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要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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