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失业金领取标准

第二次失业金领取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一样的,只要工作后缴满一年社保,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并且有求职要求的,一般是可以二次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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