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物资产生的成本会计分录:
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
同时,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其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对于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人工成本,做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2、加工完成后,交付给委托方时,
(1)确认加工劳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结转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