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期延误,主张减少工程款的一方是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与前一种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减少工程款数额不是抗辩事由,系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必须提起反诉;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无论是否进行竣工验收,都可以按抗辩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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