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必须单位副职的规定

工会序列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工会主席必须具有行政同级副职的待遇,由党的序列文件规定。最重要的两个文件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律依据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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