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案由《暂行规定》将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三级,一级案由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职权相关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二、三级案由是对一级案由的细化,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司法统计时,可以通过提取被告行政机关要素,确定和掌握相关行政管理领域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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