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最严重的是取消其公职,该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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