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的公职人员处理方式一般是退回由行政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存疑不起诉是检查机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将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检查机关仍然保留起诉的权力,但在那之前,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当事人应被视为无罪,不会因此开除公职。但如果将来再度被起诉并判决有罪,会相应被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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