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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