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

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安排原来待遇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为其恢复名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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