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士兵的处分项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除名和开除军籍八种。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对应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撤职;

(六)降衔;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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